首頁 > 喪葬補助
公保
| 項目 | 補助種類 | 補助內容 | 申請期限 | 應備證件 | 注意事項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公教人員在職死亡 | 殯葬補助 | 喪葬補助費: ◎給付月數: | 事實發生之日起 逾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。 | 1. 殯葬補助申請書。 | 1. 殯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;如殮葬費用係由遺族共同支付,則該補助費應依各遺族實際支付比例領受之。 |
| 公保保險給付 | 死亡給付: | 事實發生之日起 逾 10 年不予補助 | 1. 現金給付請領書。 | 因公死亡者請參閱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。 | |
| 眷屬死亡 | 生活津貼 | 喪葬補助: | 事實發生之日起 逾 3 個月內申請 | 1. 申請書。 | 1. 父母、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。 2.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,對同一死亡事實,以報領1份為限。 3.申請(外)祖父喪葬補助,以(外)祖父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獲年滿20歲無力謀生,且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為限,補助5個月月薪俸額。 |
| 公保保險給付 | 眷屬喪葬津貼: ◎給付月數 1.父母、配偶死亡,給付3個月。 2.年滿12歲至未滿25歲之子女,給付2個月。 3.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,給付1個月。 ◎給付金額已是十發生日當月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(薪)額之平均數乘以給付月數得之。 | 保險人之眷屬死亡之日起,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| 1. 現金給付請領書。 | 1.死亡眷屬之父母、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,應於請領津貼之前,自行協商,推由1人請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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