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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1-04
喪葬補助

公保

項目 補助種類 補助內容 申請期限 應備證件 注意事項
公教人員在職死亡殯葬補助

喪葬補助費:

◎給付月數:
 1. 火化者,補助7個月
 2. 土葬者,補助5個月

◎補助計算基準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本(年功)俸等級計算。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。

事實發生之日起
逾 10 年不行使而消滅。

1. 殯葬補助申請書。
2. 死亡證明文件。
3. 相關親屬系統表。
4. 遺族領受代表同意書。
5. 最後一年考績通知書或最後在職薪資單。
6.儲戶及全戶籍謄本。
7.如為火化者,火葬許可證明。

1. 殯葬補助費應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;如殮葬費用係由遺族共同支付,則該補助費應依各遺族實際支付比例領受之。
2.夫妻二人同為軍公教人員,如一方死亡僅能申請殮葬補助費,配偶不能再申請生活津貼之配偶喪葬補助。
3.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,可申請補助,惟給與之標準,以最後在職之月俸額為準。

公保保險給付

死亡給付:
◎給付月數:
1. 因公死亡者:給付 36 個月。
2. 非因公死亡者,給付30個月,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,給付36個月。

◎給付金額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保險俸(薪)額乘以給付月數。

事實發生之日起
逾 10 年不予補助

1. 現金給付請領書。
2. 領取給付收據(選擇直撥入帳者,檢附存摺封面影本)。
3.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。
4.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紀事之戶籍謄本。
5.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。
6. 受益人現戶戶籍謄本。

因公死亡者請參閱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。

眷屬死亡生活津貼

喪葬補助:
◎父母、配偶死亡:5個月薪俸額。
◎子女死亡:3個月薪俸額。
◎補助計算基準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。

事實發生之日起
逾 3 個月內申請

1. 申請書。
2. 死亡證明書。
3. 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。

1. 父母、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。
2.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,對同一死亡事實,以報領1份為限。
3.申請(外)祖父喪葬補助,以(外)祖父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獲年滿20歲無力謀生,且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為限,補助5個月月薪俸額。
公保保險給付眷屬喪葬津貼:
◎給付月數
1.父母、配偶死亡,給付3個月。
2.年滿12歲至未滿25歲之子女,給付2個月。
3.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,給付1個月。

◎給付金額已是十發生日當月往前推算6個月保險俸(薪)額之平均數乘以給付月數得之。
保險人之眷屬死亡之日起,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

1. 現金給付請領書。
2. 領取給付收據(選擇直撥入帳者,檢附存摺封面影本)。
3. 眷屬死亡證明文件。
4. 載有眷屬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。
5.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之被保險人戶籍謄本。

1.死亡眷屬之父母、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,應於請領津貼之前,自行協商,推由1人請領。
2.被保險人請領津貼之眷屬為生父(母)、養父(母)或繼父(母)之一方時,在不重領原則下,可擇一報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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